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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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3.33元、罚息675.79元,共计5919.12元(利息及罚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并向原告偿还自2023年4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7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012号

王志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王志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202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35057.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江苏弘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瑞军诉被告江苏弘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瑞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瑞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晓虎:

本院受理原告荣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马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荣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租金198136.98元;2.被告马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荣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4671元,由原告荣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67元,被告马晓虎负担420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元、利息212.95元、罚息594.54元,共计5207.49元(利息及罚金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并向原告偿还自2023年4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7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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