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旗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车辆折旧费30726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3年4月2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筑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1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10000元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红梅各项损失35816.25元;驳回原告王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3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37号
马凯:
原告潘韩丹与被告马凯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潘韩丹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6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