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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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6475号

王磊、陈薇:

原告刘文龙与被告王磊、陈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龙借款14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143000元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薇对被告王磊的上述债务在被告王磊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王磊、被告陈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龙支付16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161000元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磊、陈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66号

李阳:

原告李超与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超返还资金412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4120元自2023年2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阳负担49元,原告李超负担1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165号

杨国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利飞诉银川市兴庆区兴旺货运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73元及利息损失1536元{按年利率5%(LPR的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9日计算至2023年5月8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536元}以及自2023年5月9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两项合计12709元;2.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965号

高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4月10日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兴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弘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购车代偿款17410元、利息191.35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2023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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