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弘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购车代偿款13310元、利息143.74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2023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骏: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军诉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姚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921号
马学伏、周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伏龙、康梅、马文华、杨英芳、马学伏、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伏龙、康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截至2023年7月13日所欠利息29969.97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共计89969.97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马文华、杨英芳、马学伏、周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919号
马赞云、马学霞、马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赞云、马学霞、杨蓉品、王燕、马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赞云、马学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7月6日所欠利息53183.75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共计153183.75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杨蓉品、王燕、马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760号
尚金: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德与被告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金彭电动三轮车尾款15200元,违约金414元,误工费及交通费300元,合计15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7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