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强:
本院受理原告田彦宏与被告李凯、路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田彦宏与被告路强、李凯(中宁县佳莱美装饰店)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佳莱美装饰公司装修合同》于2023年1月16日解除;二、被告李凯、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田彦宏房屋装修款14494.13元;被告李凯、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田彦宏违约金3900元;四、被告李凯、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田彦宏延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1998元、公告费720元、鉴定费11000元,共计13718元,由原告田彦宏承担519元,被告李凯、路强承担1319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光天:
原告艾凤霞与被告李秉娟、王同军、刘光天、第三人严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秉娟、王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艾凤霞代发红枣货款76884.5元;二、被告李秉娟、王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艾凤霞货款76400元、逾期付款利息896元(自2022年10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共计77296元;三、被告李秉娟、王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艾凤霞刷单费用17200元、逾期付款利息492元(自2022年6月15日计算至2023年1月17日),共计17692元;四、被告刘光天对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在被告李秉娟、王同军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艾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原告艾凤霞负担674元,被告李秉娟、王同军负担175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代会: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艳、冯瑜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永亮、安阳市翔顺运输有限公司、王代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23民初397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海艳各项损失7248.26元,赔偿原告冯瑜欣各项损失16428.17元,共计23676.43元,不足部分由第二、三、四被告按照王代会责任比例范围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就冯超死亡的各项费用379647.2元,不足部分由第二、三、四被告按照王代会责任比例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海艳就冯鹏睿死亡的各项费用346125.4元;不足部分由第二、三、四被告按照王代会责任比例范围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