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3民初1748号
王淑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爱华诉被告王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