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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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晔:

本院受理赵永林申请执行徐晓晔、李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你所有位于灵武市阿尔法街南侧龙辰苑10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单位)告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现通知你于2023年9月8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七号窗口协商或选定拍卖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你们放弃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128号

马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灵武支行)与被告马欣、王磊、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马欣、王磊、马静于2021年11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64020120210064910号《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于2023年6月23日解除;二、被告马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49999.19元,支付利息2647.33元,本息共计52646.52元;并以借款本金49999.19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三、被告王磊、马静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磊、马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716元,由被告马欣、王磊、马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学慧: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以下简称灵武支行)与被告张学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8136.83元,支付利息14668.73元、费用12249.02元,合计65054.58元;并以38136.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6元,由被告张学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吴红昀、马彦香:

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昀、马彦香、宁夏宏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红昀、马彦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50434.08元(计至2023年4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红昀、马彦香抵押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新村南路华苑小区组团十九号楼13号房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西侧开元货运市场C段商网133号房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西侧开元货运市场C段商网132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剩余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由被告宁夏宏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宏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吴红昀、马彦香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04元,均由被告吴红昀、马彦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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