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执恢589号
宁夏博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进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洪寿与宁夏博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洪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宁夏博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发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9: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斐、王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彩花与被告韩斐、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宗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4600元,支付利息6017.72元、罚息36988.43元,合计137606.15元;2022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19)宁0106执4107号
宁夏众创空间联合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与宁夏众创空间联合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银川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8)银仲字第551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众创空间联合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申请拟对被执行人宁夏众创空间联合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银川文化城二期A2号楼内物品(详见物品清单)进行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10月26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6执433号
宁夏燕妈妈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与宁夏燕妈妈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宁0106民初14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燕妈妈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文化城有限公司申请拟对被执行人宁夏燕妈妈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银川文化城二期C区一栋商铺内物品(详见物品清单)进行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10月26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