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9211.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403.58元,以前述理赔款49211.02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6月2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5060.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823.19元,以前述理赔款25060.33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6月2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吴磊: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5842.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2758.7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15.12元,以前述理赔款和逾期保费合计28600.82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9月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6月2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锦汇玖煲餐厅店:
本院受理原告罗辉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00元、利息993元(利息以贷款7900元为基数,暂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85%计算,主张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长玮: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颢翰海鲜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23元,并按照本金的万分之二每日支付违约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马祥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订购单》;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0000元及利息1691.86元(暂自2022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3.85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下剩利息顺延计算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