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8590号
纳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樊斌与被告纳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1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本金65100元自2023年3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祁彦蓉(曾用名祁燕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580.14元、利息10330.40元、违约金1209.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89号
王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新敬与被告王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宋新敬货款268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景瑞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佟建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钱55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曾晓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风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判令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55%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11日止,50000元×3.55%÷365天×2017天=9808.6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曾晓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寇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4516.5元;判令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支付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