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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1195号

马乾: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马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249915.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10988.5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260904.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260904.52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74号

李易帆: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武与被告李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10元及利息147.87元(自2020年12月31日按LPR利率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欣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滨河海利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0元及利息42016.40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LPR平均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偿还之日至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函费用、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谢红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压路机劳务费1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平罗县人民法院

金鹏、周晓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波、丁芳、马海涛、岳娜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波、丁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元,利息17713.74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本息合计103713.74元,2023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8.27%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金鹏、周晓花、马海涛、岳娜对被告金波、丁芳以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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