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家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振坤与被告韩家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家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振坤违约金2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丁振坤负担420元,被告韩家文负担133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蕊婷与被告宁夏宏德中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92号
任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保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凡凡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792号传票,1.请求第一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梁忠平劳务费35250元;第二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81号
任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平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凡凡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781号传票,1.请求第一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梁忠平劳务费35250元;第二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850号
陈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有才、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2850号传票,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5810元及利息5362.81元(利息以115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8日),以上共计121172.81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 期付款的违约金23162元;以上合计:144334.81元;3.依法判令被告陈有才在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