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奋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俊诉被告袁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本息30587.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27号追加被告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203号
李维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维科、宋万文、李维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顾维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1450元,合计71450元。2023年3月2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宋万文、李维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维科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顾维科、宋万文、李维鹤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维鹤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肖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肖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勇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