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489号
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尚绪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誉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尚绪亮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誉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服务费668599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6685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二、被告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誉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誉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俊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秀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33333.11元、利息11421元,共计344754.11元;二、驳回原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原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3元,由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2570号
侯学锋:
本院执行的(2023)宁012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学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侯学锋名下车牌号为宁A351LO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2570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25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2570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9月8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0月16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黄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受恒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4元(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逾期利息持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以上合计:615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11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