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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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22执1794号

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宁夏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丽容商贸有限公司、邹丽云、李厚文、宁夏和光瑞达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县华雨绿地开发中心、宁夏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丽容商贸有限公司、邹丽云、李厚文、宁夏和光瑞达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海原县工业物流园政通路与永康路相交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权第H0000053号】,海原县政通路以北丽水铭城8号商业楼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794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7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794号通知书,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1月6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金武: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与被告王金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金武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支付代偿款5908元、逾期利息损失35.45元,共计5943.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金武应当以5943.45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支付自2022年11月27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王金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0元,由被告王金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1897号

邹鑫: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邹鑫名下车牌号为宁A8TF51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897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8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897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9月8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0月16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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