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10240.83元、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采暖费21191.04元,共计31431.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1300.39元(继续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318号
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旭阳与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房地产抵顶欠款合同》,与原告签订“国际汽车城二期8号楼北侧”,地上1-2层两跨房产,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网签备案,并办理产权证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677号
宁夏博余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儒草与被告宁夏博余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贵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67684.16元(医药费119362.16元、残疾赔偿金76582元、护理费12000元、伙食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0000元、住院护理费2040元、医护用品费100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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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9978号
吴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卫市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5340元(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3年4月17日,按年利率3.65%计算),后续利息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87号
宁夏景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华业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装费16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8841.11元(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3.65%/年的比例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4月30日以后的逾期支付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204号
沈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利兴租赁站利与被执行人李伏、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利兴租赁站利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沈燕、张猛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沈燕、张猛为(2023)宁0104执144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分别对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2)宁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2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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