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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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04执1852号

银川夕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军、马娟、谢强、樊梅花、银川夕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4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银川夕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136号1号楼一层、二层(房产证号:2005029108、2005029106)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1)宁0104执1852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15: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0月11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79号

李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62359.42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294.82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839.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84号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郭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93571.48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3357.5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12087.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68号

银川强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维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荣与被告银川强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维强、张维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补助金100000元,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9309元(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5.1%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12日按年利率4.65%计算);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一审判决确定给付死亡补助金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44号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博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薛东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东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0255.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上述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2169.07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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