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岳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剑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剑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35125元,及违约金702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双环牌车辆(车牌号:宁DM0875、车架号:LHA0223D0AAS17290)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周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兰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0924.64元,及违约金4184.9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雪佛兰牌车辆(车牌号:宁DA9630、车架号:LSGPC54U8AF006065)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840.96元,及违约金968.1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东风日产牌车辆(车牌号:宁APG692、车架号:LGBH1AE00BY153456)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