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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柳婷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3】546号),已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3】546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工资玖仟叁佰肆拾玖元玖角壹分(9349.91);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一承担;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二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二承担;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