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1919号
刘小彦:
本院受理的马风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刘小彦偿还欠付我工资3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29号
王希录、吴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010.69元,支付利息1790699.08元,本息共计4767709.77元;并以借款2977010.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计算,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4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45542元,由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林涛、张文平、朱刚、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挂息)184270.2元;二、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5000元,支付利息338359.18元,本息共计1133359.18元;并以借款本金795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3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三、被告张文平、朱刚、林海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平、朱刚、林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涛、张文平、朱刚、林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74号
张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涛、张文平、林海、林岩、朱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林冠逸、林欣彤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