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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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2576号

杨金平、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金平、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金平、杨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杨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999.21元、支付利息421.23元,本息合计35420.44元;以借款34999.21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3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杨斌对上述借款本息在5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金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286元,由被告杨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杨金林、杨龙:

本院受理灵武市房屋管理所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8212.1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按照190.98元暂时计算至2023年7月,租赁费要求付至返还房屋时止);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位于灵武市民生佳苑70-1-101室的公租住房,并搬走室内属于自己的物品;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7元(暂时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违约金要求付至返还房屋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知民初107号

宁夏已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已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5000元;因未能向你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133号

刘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余额174815.72元,其中:本金143553.62元、利息19549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23日)、账户分期手续费3567.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45.26元及2023年2月23日至欠款清偿日所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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