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荣: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张会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1899.34元、利息及违约金971.61元,共计12870.95元;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会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536号
张春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张春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817号
冯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冯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禹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冶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