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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2627号

司文秋:

原告陈翠与被告司文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翠与被告司文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12日解除;二、被告司文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翠租金3253.33元、物业费321.27元、押金800元;三、驳回原告陈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司文秋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897号

朱忠习、宁夏江河融通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李经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63230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承担借款632300元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逾期还款资金利息593703.72元,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即年利率17.4%的标准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金额为28695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94号

赵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诉赵桂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697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09)兴执字第00059号

黄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都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震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现公告送达银川正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夏正达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宁正房估(涉案)【2023】字第054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黄震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评估价值为64068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27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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