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292号
杨平、强海燕、杨子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强海燕、杨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329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012号
张建伟、张建宁、宁夏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财与被告张建伟、张建宁、第三人宁夏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260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603.2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3.7%的1.50倍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另计,并在本案中一并主张);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1123号
于天天: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天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于天天名下车牌号为宁A65W06号广汽牌车辆。因你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宁0104执1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车辆。现通知你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8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到场或不领取评估报告,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我院将依法择日对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海成: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