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长菊:
原告张静与被告侯长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侯长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静偿还83750元,并以8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元、公告费300元,由侯长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8室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田双廷:
原告隋立夏与被告田双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田双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隋立夏将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澳海澜庭58号商住楼1单元2001室房屋过户登记至隋立夏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田双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8室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748号
王淑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爱华诉被告王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武万豪:
本院受理原告刘安峰与被告武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应栋: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马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学福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15969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314.41元(按年利率LPR3.6%,暂从2021年12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请求判决之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