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德东:
唐银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55%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建明诉你公司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桂华、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2700元,2023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学保、王学娟对被告刘玉杰的上述借款本金42700元及2023年2月3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学保、王学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玉杰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元,由被告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负担9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811号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会宁与被告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大口区尚层龙城21-4-1102号房屋的房屋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任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琴与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凡凡、第三人张颖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当事人,原告诉请:1.请求第一被告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孙凤琴劳务费18094元;第二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