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毛帅: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清与被告毛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诗万金与被告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租赁原告土地2.825亩;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赁费16524元(未计算递增);3.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4590元(暂计算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146号

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穆英与被告刘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双方所签署的借条、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938号

雍学军、宁夏铭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桂花与被告雍学军、宁夏铭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雍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桂花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5836.45元,以上共计205836.45元。二、驳回原告陈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雍学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78号

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金虎与被告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俞金虎货款15598元、支付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6458.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