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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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8465号

宋富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伏与被告宋富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富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伏劳务费14260元且被告宋富洋应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王兴伏支付劳务费14260元自2022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富洋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48号

王斌:

原告李伟男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男借款本金254500元,支付利息47265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254500元自2023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3元,由原告李伟男负担5987元,被告王斌负担5826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108号

马建荣、董美玲:

原告蒋德全与被告马建荣、董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德全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48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80000元自2023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蒋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建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00号

苏荣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苏荣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苏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33281.05元及逾期保险费6580.76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139861.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97元,由被告苏荣荣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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