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4340号
陈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艺龙与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元,利息1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要求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4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8461.67元、利息171618.3元、违约金21186.23元、费用0元,以上各项金额总计人民币301266.2元;2.并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429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海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4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007.81元、利息39827.16元、违约金15154.53元、费用44元,以上各项金额总计人民币117033.5元;2.并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车牌号为宁E52855号奥迪牌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车牌号为宁E52855号奥迪牌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10时至2023年9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0000元,保证金:8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15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郭立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王文佼、郭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75501.13元,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准,按照LPR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28日),以上本息合计205501.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