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2263号
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丹与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崔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崔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受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东、时少巍、杨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该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现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内容如下: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东、时少巍、杨勇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0元,其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东赔偿34000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时少巍、杨勇各赔偿33000元,于2023年8月18日之前缴纳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账户(均已缴纳);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东、时少巍、杨勇于2023年8月24日之前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彭海钧:
本院受理原告高需要与被告彭海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彭海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高需要货款66880元,利息22080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共计88960元,并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高需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公告费300元,由彭海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人民法庭立案大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侯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侯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侯现军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01021216065030635);二、侯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借款本金46761.83元、利息190.31元,共计46952.14元,并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01021216065030635)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侯现军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对侯现军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1号楼4单元302室(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72385)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未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负担236元,由侯现军负担1012元。公告费400元,由侯现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