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马军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9968.02元,利息63561.06元,共计143529.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及清偿完毕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53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赫小东、丁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赫小东、丁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赫小东、丁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2476.58元,共计102476.58元,并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01021220042563271)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赫小东、丁雪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165号
薛艳静、王俊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孟庆玲与被上诉人薛艳静、王俊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416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肖鹏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6000元,合计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茂生、丁淑琴:
刘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送民事上诉状等。原告的上诉请求为:请求对(2023)宁012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