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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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8636号

张小华、宁夏智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刘春兰与被告张小华、宁夏智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张海洋、第三人介琳、介良君执行异议诉一案,因原告刘春兰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8月14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逾期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旭升服装店、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升服装店、王升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3798.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为52571.8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款项共计106370.2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登照: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筑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哲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登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83890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欠付货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218115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726号

马瑞:

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A2Q366号丰田牌车辆。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5726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0月2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239号

王晓龙、马学峰: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龙、马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学峰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春祥苑16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5239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0月2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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