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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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03民初2050号

马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虎发买与被告马文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马福平,婚生女马福梅、马晓梅、马雪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们能独立生活为止;三、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弘德新村一区101号住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宁夏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周新村15亩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四、夫妻共同拥有的车牌号(宁R630J)的车辆,价值3万元,所有权归被告所有;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近20万元,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2万元、汇发银行5万元、信用社5万元、红兴融资担保公司5 万元、大众汽车金融有限公司3万元。)其中汇发银行的5万元已由原告偿还,剩余15万由被告承担;六、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0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931号

袁奋苹、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俊诉被告袁奋苹、李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孔令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孔令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苏小燕(曾用名:苏美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燕(曾用名:苏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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