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向银行贷款,须提供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返还借款时,可以直接要求其任一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然,贷款公司在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时,为了自身经济安全,也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27日,吴忠市A建材公司与案外人B村镇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50万元,并提供H小额贷款公司、兴瑞公司、马某某、王某某为共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写明以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对于此笔担保,H小额贷款公司又与兴瑞公司签订反担保书。
2022年7月17日,因A建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部分借款,B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贷款人A建材公司及其担保人H小额贷款公司、兴瑞公司、马某某、王某某共同返还贷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该判决生效后,借款人A建材公司未主动执行,于是B村镇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其担保人。执行法官从H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中心的账户上一次性扣划17.84万元,帮助A建材公司还贷。
H小额贷款公司认为不能由自己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于2022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 A建材有限公司及提供了反担保的兴瑞公司、马某某、王某某共同对所扣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17.84万元;兴瑞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某某、王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内容各自按照1/4的份额向原告予以清偿。所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担保与反担保都存在的金融借款还贷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本案因A建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B村镇银行的借款,导致B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胜诉后,请求强制执行了被告的第一担保人H小额贷款公司。H小额贷款公司在代A建材公司偿还17.84万元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民法典第700条同时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案涉借款合同中有四个担保人,分别为H小额贷款公司、兴瑞公司、马某某、王某某,且未约定担保份额,该四名担保人应该按比例(1/4)分担已偿还的款项,除兴瑞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需对原告已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各自应承担1/4责任。
(田林浩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