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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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薛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薛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本霞借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本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张本霞负担316元,被告薛志海负担25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蒯建仁:

本院受理原告马兴芳、蒯建仁、杨平安、宁夏升益兴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副本材料,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190号

杨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390.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39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予以计算);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鹏所有的车号为宁A7M683起亚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车辆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30元,由被告杨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11号

马聪、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马聪、马芳、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马聪、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3年7月28日解除;二、被告马聪、马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借款本金156066.08元、利息763.42元、罚息22.31元,共计156851.81元;并以借款本金156066.08元为基数,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三、被告马聪、马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律师费3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马聪位于灵武市朔方路北侧电商汽车物流产业园12-B-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聪、马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聪、马芳、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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