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1611号
宁夏大展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卢洲洋与被告宁夏大展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洲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复利合计1459433.42元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62号
宁夏天宫空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银川滨河智慧产业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宫空间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苏大天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京河大道南侧的智慧产业研发大厦8001、8011、8012、8013室;3.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771678.11元,服务费369854.7元及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服务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173.55元,并以欠付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225706.36元,5.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525号
张宏兵、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邢泽辉与被告陈焕军、张宏兵、张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焕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邢泽辉款项100万元及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21693.15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100万元自2023年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邢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97元,由原告邢泽辉负担2元,由被告陈焕军负担139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宏兵、张宇负担。被告张宏兵、张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