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盛昌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盛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至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楚至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盛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3299元,违约金633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736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保全费7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78元,由被告宁夏楚至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俞梅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梅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截止2023年8月3日)20702.49元,其中本金17465.57元,利息2167.34元,违约金955.44元,手续费114.14元。并承担信用卡2023年8月4日至还清之日前孳生的利息,违约金等;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彩芬、张冬初、孔德林、黄小娟、常明义、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彩芬、张冬初、孔德林、黄小娟、常明义、王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孔德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大连路以南塞上名居续建工程4-2号楼1单元18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孔德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大连路以南塞上名居续建工程4-2号楼1单元18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10时至2023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500000元,保证金:150000元,增价幅度:7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