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异275号
宋海鹏:
本院在执行马小龙与银川佳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小龙向本院提出追加请求:追加宋海鹏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276号
周兴红:
本院在执行宁夏爱利春医药有限公司与宁夏爱利春医药苏银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爱利春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请求:追加周兴红为(2023)宁0104执1763号案件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