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213号
李文仁、王泽有: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文仁、王泽有、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3000元(2018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共61个月)以上两项本息共计333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红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凯利金属制品经营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凯利金属制品经营部两台50KW柴油发电机组;二、被告马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凯利金属制品经营部租金9600元,并按照2400元/月/台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案涉租赁物自2023年3月6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任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爱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98.45元及电梯费145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任爱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金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鸿与被告金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鸿欠款2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被告金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890号
李维波:
本院受理原告康海刚与李维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维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海刚劳务费19500元。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李维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