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2716号
田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起运与被告田宁、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起运偿还尚欠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以下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自202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起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3元,由被告田宁负担4300元,由原告王起运负担3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18号
中建恒丰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兴福(身份证号:64032219790818191X)、张倩(身份证号:342222197102152365)、徐培旭(身份证号:342222197007082119):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卫国与被执行人中建恒丰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兴福承揽合同纠纷案一中,申请执行人马卫国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张倩、徐培旭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追加第三人张倩、徐培旭为(2022)宁0381执1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1840万元、276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卫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宁03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付款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古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普战与被告古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1861.27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倍LPR)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8月2日)(第1、2项暂合计91861.27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42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379号
路建成、吕晶、马振财:
本院受理原告敖小宁诉被告路建成、吕晶、马振财、田学琴、路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小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到,且电话也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故无法直接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137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敖小宁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32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