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138号
董勇:
本院受理马梅花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9月14日口头达成的装修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7500元;以上共计;357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吴兆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兆红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4790元,支付利息7101元,共计21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被告吴兆红负担3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兆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海宁、杨秋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刘海宁、杨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解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借款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约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599.85元,支付利息2332.95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并要求继续计算并支付至实际执行支付之日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实际利率执行,以上两项合计暂为87932.80元;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宁夏银川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C6-3-605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13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食为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鑫盛泽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食为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4000元、违约金1715元(违约金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每天按工程总金额千分之一计算,43421.71元*0.0001元*395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现办公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