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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学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红诉被告丁学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学芳向原告马学红继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金额346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马学红负担5元,被告丁学芳负担2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719号

陈学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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