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2749号
郭青: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475号
侯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729号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755号
刘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485号
庞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613号
王新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