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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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海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陈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海鹏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1249.81元,利息9834.0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75号

马建平:

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建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51.23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上限为透支本金的24%);二、驳回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建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15号

陆主麻: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主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计18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蒙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崔进国与被告蒙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强与被告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162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2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1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4日为1236.1元)。以上合计1748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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