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明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方义与被告宁夏宏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明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华艺、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辰、华艺、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辰、华艺于2021年2月1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解除;二、被告刘国辰、华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9995.37元,利息174119.9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本息合计6124115.35元;被告刘国辰、华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年利率7.3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三、如被告刘国辰、华艺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延宾东路156号三层房屋(面积:833.34㎡,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03157号)、银国用(2015)第05101号的工业用地(面积:241.09㎡)、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延宾东路156号四层房屋(面积:833.34㎡,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03156号)、银国用(2015)第05102号的工业用地(面积:241.09㎡)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国辰、华艺、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66号
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
原告张明与被告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从亮、王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明损失523270元、冷库费用45150元;二、驳回原告张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2元,由被告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33元,原告张明负担12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椒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609号
宁夏大展开发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卢洲洋与被告宁夏大展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洲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宁夏大展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9万元,利息2665029.6元,复利2677462元,本息合计9225714.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后续至清偿完毕之日;2.依法判令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与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燕请求:1.判令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支付原告王燕塞上花都E区061、062号摊位回购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支付原告王燕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摊位托管费12000元,摊位费每月1000元暂计算至判决生效为止;3.判令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支付原告王燕罚款5000元;4.判令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支付原告王燕违约金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