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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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保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林亚强与被告保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17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770号

孙小妹: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与被告宗建宁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宗建宁、孙小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046077.44元(截止2022年7月14日,本金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46077.44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宗建宁、孙小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477号

王海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王海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5%支付自2021年2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65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年利率3.75%支付自2023年8月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高凡: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雪、魏怀超、高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被告魏怀超、高凡之间的《光耀中心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商业)》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4月10日解除;二、被告王雪、魏怀超、高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场地占用费202948元;三、反诉被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王雪赔偿各项损失40000元;四、驳回原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王雪的其他反诉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87号

宁夏翔宇晟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朱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08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587.55元,利息支付至上述劳务费付清为止。(以欠付劳务费110849元为基准,按照LPR利率1倍计算,自2021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以上本息合计116436. 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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