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645.12元、利息5188.12元(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等,截至2023年1月8日),以上本息合计195833.24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等);3.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282号
马伏云:
本院受理原告马一代勒与被告马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82号民事 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一代勒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 由被告马伏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