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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9434号

马睿: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马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9日的欠款12000元及利息8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75%暂计算至1月5日,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412号

兰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诉被告兰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逾期资金占用利息9206元(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自2016年1月13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继续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上暂计442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80号

叶郁: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诉被告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逾期资金占用利息14506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自2015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继续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上暂计645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75号

金国龙、薛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诉被告金国龙、薛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3000元,逾期资金占用利息19915元(以83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自2016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继续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上暂计102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634号

党云鹏: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马克西姆音乐餐厅与被告党云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党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马克西姆音乐餐厅退还销售提成900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马克西姆音乐餐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马克西姆音乐餐厅负担362元,被告党云鹏负担46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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