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芳芳:
本院受理的唐彦波申请执行康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康芳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康芳芳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熙水台住宅区暨台湾风情街项目3号住宅楼三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权属证号:640181100010GB00018F00030085)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通知你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对康芳芳名下的位于灵武市熙水台住宅区暨台湾风情街项目3号住宅楼三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权属证号: 640181100010GB00018F00030085)的评估机构,如你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我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联系法官:付旭东 电话:18195161797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80号
赵永刚、饶占红: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万元、支付利息119273.3元,本息合计639273.3元;并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2年10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饶占红、孙月萍、赵文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永刚、饶占红、孙月萍、赵文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盛彦举:
本院执行的(2023)宁03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被执行人马跃娟、盛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1002号之一拍卖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盛彦举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E4号楼14号商品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永宁第20145375、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4)第5515号】一套,并通知你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10时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23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银川时速科技有限公司、马致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苟新悦、银川时速科技有限公司、马致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西区(3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