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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1执恢462号

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融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融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潢城6号楼1号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潢城9号楼B号营业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车修配装潢城16号楼6号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29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3年11月3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金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3617.83元;二、被告杨金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2734.51元,并以53617.8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金良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LMGAC1G87J2001627、发动机号为H020906)享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金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自彬: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自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0元、利息6840元,并以9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自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武锦秀: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武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锦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072.84元,利息961.57元,并以借款本金6072.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元,由被告武锦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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